《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要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雇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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