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特雷卡光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缆公司)担任财务经理的索女士突遭公司解聘,解聘理由为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默契配合。为此,索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公司属违法解聘,判处其赔偿索女士人民币近80万元。
1987年7月,索女士进入上海光通信公司工作。1995年底,该公司与其他公司投资组建成立光缆公司。1996年3月21日起,索女士和光缆公司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先后担任公司的财务副经理和经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至2009年1月1日。
2008年6月19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其因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默契配合,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虑,公司决定于2008年6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此前一年,索女士的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32678.14元。因被解聘一事未能与公司方达成一致,索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收到裁决后,索女士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表示,公司方提出的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默契配合的解聘理由,并非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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