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减免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05 19:06:15 2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执行费: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其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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