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执行费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3-03-26 11:31:12 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8、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一、成都住房补贴申请有哪些条件

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

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

(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5)申请人在成都市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且处于缴存状态。

二、低保户取消由谁决定

低保户取消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最终审批决定的。

低保是实行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单位三级负责制,当其低保人员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时,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取消。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低保户是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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