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提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素作出裁判。
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善意一方可以进行索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于无效的五种情形
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为了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执法尺度,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权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1、《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2、《民法典》第792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因此,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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