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依据
时间:2023-08-05 22:10:28 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第三十五条至四十条,以及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相关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了能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的主体,包括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因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受到损害的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前述主体提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在催告(法条使用可以催告的表述,意味着催告并不是必须)发包人,提出一个合理的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此期限内拒不支付欠付工程款。

再次,优先受偿的价款,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承包人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受偿顺序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如果该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依法可以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最后,实践中有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此行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根据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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