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委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由上述法条可知,具有地方法规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被诉行政行为的适格被告。
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判断被告是否适格
首先看行政机关有没有作出过相应的行政行为或者应当作出但没有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前面一种情况,比如撤销之诉,首先应先证明请求撤销的对象存在,即行政行为存在,如果原告没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过相应的行政行为,而被告又否认曾作出过相应行为,则被告主体不适格。后一种情况,如履行之诉,原告应证明其已提起过履职申请,且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提起过履职申请,或申请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体也不适格。通俗点来讲,就是一般如果是这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那就不能告另外一个行政机关;如果是这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那就应当向这个行政机关申请,如果没有申请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提起申请,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主体不适格。
三、管委会和政府的区别
1、定义不同。管理委员会,一般又简称管委会,主要是指组织中执行某些管理职能的一组人或者一定的行政功能区域。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
2、范围不同。管委会不仅是作为组织机构,而且作为管理机构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政府、企业、工厂、经济发展项目管理的重要方面。例如决策和监督方面。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一开始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利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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