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派出机构能作为被告么
关于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当中,判断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职权主要取决于上述机构或者组织是否经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未经法定授权的情形。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即使有行政机关的授权也只能视为行政委托关系,并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法定职权,应当依照2014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确定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款的理论依据在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执法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
2、经法定授权的情形。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经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但是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时仍应当以上述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主要理由还是因为越权行为在性质上仍属于行政行为,仍执行谁行为、谁被告的确定原则。如果以有权机关为被告,则不存在越权这一违法问题,以越权为由对有权机关作出裁判有失公允。
二、行政起诉状的格式
行政起诉状应当包括:
(一)原告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要写明代为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告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您打官司的目的。例如,要求撤销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等;
除此之外,您如果还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您的损失,应当列明赔偿的理由、数额等;
(四)事实与理由;
(五)提供的证据名称和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六)受理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起诉状的时间。
三、行政附带民事争议常见案件
1、行政裁决案件
行政机关作出的是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了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
2、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机关已经许可的某种行为时,行政相关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案件中存在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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