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免责会有效吗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经双方同意,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减轻自己的部分责任,但不能免除自己的一切责任,否则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吗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一并具有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权利、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提出建议的权利、行使投票的权利、被选举的权利、知情的权利、使用各类服务资金的权利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n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n(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n(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n(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n(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n(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n(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n(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n(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n(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n(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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