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报案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9-12 04:40:13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时需书面通知报案人。如果报案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决定。

报案后,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而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时,需书面通知报案人。报案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决定。

报 案 人 不 服 不 予 立 案 决 定 , 如 何 维 权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案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报案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报案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报案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自诉来维权。同时,报案人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报案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自诉来维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七日内,报案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报案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报案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自诉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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