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津市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为例:
(一)本市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2、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
(三)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补正事项。
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范围有哪些
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时,住房证明为下列7种类型的,应当提交网签合同文本后,方可办理租赁备案:
(一)绿色或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二)咖啡色房屋所有权证;
(三)红色不动产权证;
(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五)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六)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七)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备案。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撤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撤销,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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