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具有合法稳定居住性质的住所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租赁登记备案、宿舍、自购房、合法自建房、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等。在租赁房屋落户中,租赁房屋需同时具备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和独立成套的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住所具有合法稳定居住性质:一是指在城市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二是当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三是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四是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等房屋。在租赁房屋落户中,租赁房屋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在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二是房屋要独立成套,具有单独的门牌号(合租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租 赁 房 屋 落 户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转租房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2.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因此,承租人转租房屋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另外,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至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这段话介绍了租赁房屋落户的条件和承租人转租房屋需要满足的条件。租赁房屋要满足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和房屋独立成套的条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租赁需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最后,对于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的变更和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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