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分手时对分手费未做约定,现在被对方主张分手费,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所以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反之,如果双方事先约定分手费,并且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约定属于赠与,但是赠与人不给分手费,其不承担违约责任,其实受赠人也不能请求给付财产。
一、赠与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可以。虽然是赠与合同,但仍属于合同范畴,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但是,《民法典》又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未经过公证的自然人间的赠与协议,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只要没有实际给付,随时可以撤销合同,无需承担责任。赠与人一旦行使任意撤销权,就可以消灭赠与合同的拘束力,从而不再受赠与合同约束。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受赠人的损失。所以,赠与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仅限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
二、民法常见问题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1、以借款形式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2、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3、超过了借条的诉讼时效;
4、借贷合同无效的;
5、只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
6、约定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
7、约定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
三、索要分手费属于敲诈吗
索要分手费,并不必然构成敲诈,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敲诈的被害人隐瞒有配偶的情况而与他人交往,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人,则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就不是简单的敲诈勒索案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来衡量是否构成犯罪。情侣之间索要分手费愿意给就给,不愿意给就算了,决定权在对方手里。这种索要只有道德上谴责力,而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自愿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况,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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