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承担。简单地说,如果恋爱双方均是成年人,而且他们是自由恋爱,这本身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如果谈不拢,双方分手,这本身也是婚姻自由的表现,俗话说“捆绑不成夫妻”,只有双方自愿的婚姻才可能是持久、稳定的。因此,不需要赔偿。如果要求给赔偿这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而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不是家庭成员,当然不适用以上法律规定,而且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也不是民法典规定的赔偿,索要这个费用本身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法院当然不能支持。(况且,女方如果认为青春虚度而要求赔偿,但如果换位思考可以看出男方同时也是陪伴她虚度青春,双方彼此经历相同,何谈赔偿)
相关知识
男女同居的法律后果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同。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则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时双方间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如女方有疾病且无劳动能力,那男方有义务去扶养、提供困难帮助,法院可判决给付男方有关的医疗费用。而同居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双方间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没有前面讲的抚养扶助关系,男方没有义务给付有关的医疗费用,也谈不到赔偿。
另外,根据有关法理,要求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而在恋爱同居中,由于是各方自愿的,没有强迫,没有过错行为,因此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
全文6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