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申请期间,公司是否可以撤销
时间:2023-05-07 17:53:06 3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符合解除条件的,公司可以在劳动仲裁申请期间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法院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将诉讼标的变更为法院,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谁是权利人,谁是义务承担者。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进入清算阶段的,劳动者应当以清算组为争议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清算组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清算组即清算组织,是企业终止经营后,代表企业执行清算事务和行使职权的权力机构。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务。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破产清算的,劳动者在选择对方当事人时,应当直接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

相关知识:

1.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必须以劳动仲裁为前提。劳动争议已经进入仲裁阶段尚未终结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关闭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案件处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实践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进入破产阶段,其主体始终处于变动状态,如: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时仍然存在,但在诉讼时进入清算阶段;或者仲裁时正处于清算阶段,但诉讼时清算组已经解散的;或者一审时仍存在,二审时已进入清算阶段的;或者一审时正处于清算阶段,二审时解散清算组。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在用人单位破产过程中,由于主体发生变化,劳动者再次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否应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我们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仲裁机构作出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仲裁裁决,进入诉讼阶段。如果主体变更为清算组,裁决仍然可以作为诉讼的前提。因为清算法人与原用人单位法人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此时清算法人是有一定需要的法人。而且,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事实没有改变,不受清算组出现的影响。这也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劳动者持有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名称时,法院可以直接将清算法人变更为被告的原因,劳动争议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清算组解散的,劳动者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此时,工商注销文件中的债权债务应列为被告,这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独有,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民事案件都是这样处理的

需要补充的是,劳动者以原用人单位投资者为被告提起诉讼是一种比较少见的特殊案件。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四条劳动者与未申请营业执照的人的关系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列为争议当事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关闭,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投资方,依法以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中可以列明出资人是当事人,只存在非法用工,不申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期满后继续经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关闭,不能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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