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证据取证方式:
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
3、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
一、微信转账借钱给他人如何保留证据
1、网络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自认或由适合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借款时注意留存,诉讼时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或依靠相关软件提取出聊天记录。
但是,文字的证据效力比较弱,如果有语音聊天记录也是可作为比较有力的证据的。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保存原始记录,同时保证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2、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转账记录的截图
同时,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并打印出来,这些都是证明确实把钱转账给对方的证据。
3、催款记录
如果你没有了借款当时的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那么,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和对方交流还款事宜的相关聊天记录也可作为证据。但此证据效力较弱,如果能有语音记录或电话录音会比较好。
二、打官司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案件中八种具体的证据形式,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同时规定,上述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陈述】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
2、【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3、【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只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法律才允许其提交复制品、照片。
4、【视听资料】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5、【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如网页、微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等信息和电子文件。
6、【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8、【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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