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社会保险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指定费用的转账。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
1、缴费专户的开立
参保单位自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开户手续到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并将开户《回执》返回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缴费专户的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涉及缴费专户信息的事项变更时,应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领取《专户开户通知》,于3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缴费专户信息变更,并持回执返回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3、缴费专户的注销
参保单位因撤销、破产、分立、解散、兼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缴费专户时,单位持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到银行办理清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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