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屋虽通常情况下并不触犯法律规定,然而却足以构成合同违约行为。若至催告以后于合理期间内仍然未能履行购房合同义务,购方并不能轻易解除本合约,但可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之诉求;倘若经过催告后且在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购方可依法解除该购房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权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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