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
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如下:
1.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宣告失踪的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宣告失踪的申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双方关系的资料;
4.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应注明联系电话和详细通讯地址;代理律师需提交经核对过的执业证复印件;
6.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7.起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几个月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n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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