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1.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时,不受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干预,具有独立执业权,受国家法律保护。2.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查阅案卷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的权利。3.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权;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有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权;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权。4.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绝担任代理人权。5.律师在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6.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因案情复杂,开庭时间过急,出庭准备时间不足,有向法庭申请延期申请权。7.解除委托关系权。8.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律师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无需举证的事项有什么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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