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解聘、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辞职和辞职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经济补偿或补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争议是一种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弥补,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应首先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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