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实行。
一、《举报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规定,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处)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基金监督处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63023006,88011142(传真);网上电子邮箱:ljyjdc@mail.bjldbzj.gov.cn;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邮政编码:
100053、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
30、下午1:00-5:
00、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和接收举报电子邮件,接待举报群众和单位来访。
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群众和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向举报人告知基金监督处的受理电话和通讯地址,或者将举报材料转交基金监督处。
四、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基金监督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工作,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0日。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
对不属于基金监督处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及时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五、基金监督处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受理举报案件,根据需要确定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或基金使用单位实施检查,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就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
(三)对被检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处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基金监督处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配合基金监督处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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