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不等于铁饭碗
[案例]
赵金明在太原市一家企业工作已有12年,其间只签订过两次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2008年3月,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赵金明不服,将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随后,劳动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与赵金明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赵金明认为自己端上铁饭碗。
[解读]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有利于调整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对企业的归属感。但这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条例明确,具备14种情形之一,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这样的规定,消除了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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