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 直接送达是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等,其他的送达方式都是在不能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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