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牙域外送达公约》
1)途径
①请求书方式(中央机关途径);
②使领馆途径(只能向位于接受国的派遣国公民送达);
③其他途径我国提出保留
2)费用
原则上互免,特殊方式的费用申请方承担。
3)拒绝协助送达的理由
①送达将损害本国主权与安全
②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送达:
A、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
B、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
③另外注意:
海牙公约仅适用于向国外送达,如果受送达人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驻华代表机构,则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此时由于不属于域外送达,故海牙送达公约不适用。
(2)外国对我国进行送达
1)中央机关途径(我国为司法部)
外国文书--->司法部--->有中文译本的文书,五日内转给最高院;
--->英文或法文文本的,七日内转给最高院;
--->不符合海牙公约的文书,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5日内3日内10日内
最高院---------->送达执行地高院---------->有关中院或专门法院---------->完成送达
送达回证
---------->最高院---------->司法部,按海牙公约要求填写证明书
证明书
---------->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
注意:对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使领馆途径
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但不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其他途径(外交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对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如海牙公约)的国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例如】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例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
A?外交途径送达B?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D?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答案】B、C、D
(3)我国向外国送达(我国民诉法第247条)
【例如】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外继承案件,被告在外国经商,且在国内没有住所,试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院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向被告送达有关的司法文书?()
A依照我国与所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B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C被告具有我国国籍的,可以委托我国驻被告所在国的使领馆向该我国公民送达
D向被告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E向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F被告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G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答案】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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