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关于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采取的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的主张,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关于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遗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这是对两条适用原则的例外。
4、涉外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涉外继承的几种情况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民法典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三、遗产在外国。四、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民法典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民法典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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