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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3、待继承的遗产在外国; 4、继承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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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被继承人是外国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遗产在外国。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书及代们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某某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
涉外婚姻继承的方式: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只要被继承人也在我国境内,则遗产继承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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