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外国人继承遗产:
一、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二、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三、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四、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涉外继承公证的特点:
1、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适用的法律较复杂。再加之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2、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3、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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