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如无法送达,可请求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进行送达;如仍无法送达,可以通过邮寄、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2.请求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3.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
4.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进行送达。
6.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7.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6.邮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将送达回执交回人民法院,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结果。如果当事人拒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因此,邮寄送达方式是民事诉讼中一种有效的送达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送达。可以选择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诉讼代理人或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业务代办人进行送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邮寄和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在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时,应当将送达回执交回人民法院,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结果。如果当事人拒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因此,多种送达方式可供选择,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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