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详解
时间:2023-06-30 19:25:13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三包规定一般包括:

1、包修;

2、包换;

3、包退。

三包的基本内容为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其意义有二:一是促进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经销商需要承担三包责任的情形如下:

1、不具备产品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这些方式来表明质量状况的;

4、产品经过了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的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了两次,但是还不可以正常使用。

二、三包规定的时间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总而言之,三包一般包括包修、包换、包退;一般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非家具三包规定责任范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可酌情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责任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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