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意味着移交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标志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可以委托律师将案卷材料(嫌疑人口供、程序卷、证人证言等)阅出,同时根据案卷材料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就下一步案件事实及证据问题跟检察官沟通,确定初步辩护意见等。
检察院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怎样进行监督
1、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1)死刑执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
(2)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3)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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