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经》记者获得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显示,限制国家强制征地权,缩小国家土地征用范围,加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成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财经》记者发现,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章节、内容和篇幅都有了很大的拓展。草案增加了“土地征收”一章,对土地征收的依据、范围、程序和后果进行了规范。其核心内容是限制政府的强制征地权,缩小征地范围,将征地补偿由“农业使用补偿”改为“财产补偿”,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首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有条件转让。这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扫清了道路。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这些新增的国有土地主要依靠征用农用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等商业项目可以“合法”地依靠政府低价征用农用地,然后高价出售商品房,严重损害农民权益。为使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草案增加了第八十八条,专门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和范围”。该条款规定,“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转让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这意味着在新的《土地管理法》框架下,所有非公益性或商业性的建设项目都可以由农民用自己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经营,这些建设用地可以“出售”(实际上是出售),可以“租赁”,可以“投资”,也可以“定价”。但该条款也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进行了限制: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企业破产或合并时才能转让。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出让、出租、投资、定价”。言下之意,公益性建设用地,政府也可以行使强制征地权。二是明确了公益性用地的范围,划定了政府征地权的边界。
草案新增的第68条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国家强制征地限定为两类:一类是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另一类是规划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同时,“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将另行制定”,这意味着我国将出台详细的公益性用地目录,这对保护农民利益、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十分有利。上述规定是:“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国家确定实施城市建设规划;(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设施、军事设施和其他公益性项目。”
然而,土地学者对本文最后一段有异议。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最后一款指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学者指出,该条款实际上承认“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可以是为了公共利益”。应该清楚地列出这指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和项目。否则,条款一旦通过,地方政府很容易借机扩大征地权,这对保护农民土地权利极为不利。第三,征地补偿由“农用地使用补偿”改为“财产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草案》中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删除该条,改为“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补偿”。《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明确提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从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现行土地管理法中以农业产值计算征地补偿总额的规定被删除。土地学者指出,这意味着农地征收补偿不再按农地原值的一定倍数计算,而是按“同地同价”计算。这种补偿方式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值补偿”,成为一种接近“财产补偿”的“公平合理”方式。
在上述条款中,还明确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情况确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该标准经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还应公布,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这也将提高征地补偿的效率土地补偿透明化,减少黑箱操作空间。
草案除了改革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列为政府的法律责任。草案第73条、第74条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进一步规定,市县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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