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某系某镇农民工,2004年8月6日经熟人介绍到该镇某不锈钢制品厂(以下简称钢厂)上班,厂方与其口头约定先试用一个星期,如合适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不料,金某上班第二天,不慎被突然断裂的不锈钢钢丝击中右眼,送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落。金某
问:金某系某镇农民工,2004年8月6日经熟人介绍到该镇某不锈钢制品厂(以下简称钢厂)上班,厂方与其口头约定先试用一个星期,如合适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不料,金某上班第二天,不慎被突然断裂的不锈钢钢丝击中右眼,送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落。金某能否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答: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是否处于试用期,与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并无直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规定的情形,只要不具备排除工伤事由,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金某在试用期间受伤,这对工伤认定无根本影响。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符合工伤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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