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协议应当包含如下重要条款:
首先,需明确买卖双方的姓名及详细住址,对于作为法人单位的一方,更需要法定代表人进行签字确认;
其次,预售商品房的具体地理位置以及相应的编号也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预售商品房的数量以及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精确计量,同时要明确所指的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抑或是其他类型的面积;
第四,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的价格,即每平方米的售价,并且不仅要注明单价,还要标明总价;
第五,协议中应规定预售款项的支付方式以及房屋的交付时间与方式;
第六,协议中应明确房屋的使用性质,例如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或者其他用途的房屋等;
第七,协议中应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期限;
第八,协议中应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最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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