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的计算方法如下:纳税人以当月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为基础(因为增值税改革后已取消营业税,故只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乘以当地城建税税率(7%或5%或1%),教育费率3%,地方教育费率2%,得出的是城市当月应缴纳的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计税依据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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