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抵扣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重疾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特别附加扣除。
个税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个税赡养老人扣除条件如下:
1、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2、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指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税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下: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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