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时间:2023-05-07 07:10:15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并非一种长期固定职业,而是一种临时性的职位。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管理人接受专门指定并依法履行职责,在破产程序终止时或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满时自动退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文件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以下几个条件:

1、符合管理人的任职资格;2、编入管理人名册;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律师补充:

实务中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存在三种:分别是法院指定模式、债权人会议选任模式以及两者折中模式。法院选任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旦破产申请予以受理后,法院依职权指定管理人可以避免繁琐的选任过程时间成本,而且法院选任的管理人其效率更高。债权人会议选任模式:这种模式的出发点基于管理人的职权即保证破产债权清偿公平公正,其利益最终的归属者为债权人,故而由债权人选择管理人可以最大程度依托于债权人的选任而避免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折中模式:这种模式下系有法院指定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进行确认,债权人会议如若认为管理人履职不能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对管理人进行自由更换。

我国破产法下的管理人系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的规定,由此可见模式上与上述三种不同,但更贴近于第三种折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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