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件执行需要,某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几笔土地征用补偿款划拨到法院账户上。没料想,正当法院准备利用这笔划拨款落实有关民事判决条款时,却被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告知钱已被取走,并称这是因为新城区建设需要。
据某某县桃州镇荷花村小朱村民组村民张某某向本报投诉:2004年,因县里建设新城区需要,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村民人均分得7万元。但村民组在拿到县里的土地征用款后认为:张某某几年前已出嫁到外乡,尽管其户口仍在该村民组,但不能享受本组村民同样待遇,只同意支付其70%的补偿款;而其儿子张建豪不是该村村民,尽管其户口也在该村民组,但不能享受任何补偿。
为此,张某某将村民组告上法院。2004年6月7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张某某及其儿子的户口在被告某某县桃州镇荷花村小朱村民组,应视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同组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因而,法院要求村民组支付张某某相关款项,而村民组内其他村民所遇到的类似情况,均按此判决。
不过,在法院判决下达后,张某某户口所在的村民组一直拒绝执行相关判决条款。无奈之下,2005年11月28日,某某人民法院向土地征用单位——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案件所涉的几笔土地征用补偿款近30万元划拨到法院的帐户上。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回执表示已协助。
今年元月9日,法院却发现那几笔土地征用补偿款已被动用。昨天下午,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史承建法官告诉记者,这几笔款项是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划拨的,当时已明确告知对方:在原告、被告双方协议达成前,此款不能被动用。现在,这几笔钱被全部动用了,这样做是违法的。
据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说,这几笔土地征用补偿款是根据征用土地的县新城区建设指挥部的同意动用的。而县新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处理此事的蒋光明则告诉记者,由于新城区建设需要,他们如果不将包括这几笔钱在内的所有土地征用补偿款支付给相关村民组,村民组就不同意签字让地,我们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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