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款被挪用谁来赔偿
时间:2023-03-27 09:51:34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院执行款被挪用谁来赔偿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人案件档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人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人法院执行款专户。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

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二)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财务部门支付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十三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执行法院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财产及时返还。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及相关材料。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挪用资金罪的赔付程序是什么?

挪用资金判刑,不影响公司民事赔偿。刑事判决书中会明确责令被告人退赔尚未归还的挪用资金,且涉财部分的执行,不需要被害单位再提出申请,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长时间不还,并且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这样犯罪分子会被法院判刑,法院会在做出判决同时,要求其将挪用的资金赔付给单位,法院可以根据受害单位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冻结扣押犯罪分子财产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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