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问
2007年,张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银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贷款合同。去年年底,张先生想把剩余的十多万元贷款一次性还清,并就此事与开发商进行了沟通。
开发商承诺由张先生将剩余款项打入开发商的账户,由开发商代张先生将欠款还给银行。张先生想,自己平时工作忙,这样会比较简便,遂按照与开发商的约定将十多万元打入了开发商的账户。可是,开发商此后没有及时替张先生还款,而将这笔钱挪用了。
银行多次向张先生催款,并告知如果再不按期还款便起诉张先生。张先生认为,这个过错是开发商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张先生想问,银行这笔欠款该由谁来偿还?
回答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艳玲认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先生应继续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但对其打入开发商账户内的金额及因开发商未及时还款造成的损失,张先生有权向开发商进行追偿。
张艳玲表示,张先生与银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属借款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了张先生与银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直至张先生将所有贷款还给银行后,其与银行的合同关系才算履行完毕。而张先生将剩余贷款金额打入开发商账户并被开发商告知可代为偿还贷款,则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张先生的名义向银行偿还贷款。在实际中,开发商未兑现承诺,而是将张先生的钱挪作他用,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属合同违约。在此情况下,张先生应以与开发商签订的代还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有力证据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张先生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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