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客观特征
时间:2023-03-05 19:21:26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1、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擅离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交接班不认真,观察病人不细致,不按时巡视病房,病情变化发现不及时,失去抢救的机会造成病人严重不良后果。例医生、护士、其他人员。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无充分准备、无完整实施方案、又无实验依据。

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重症,诊治医生既无经验,又不请示上级医生,主观臆断或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指导;或者上级医生敷衍推诿,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违反诊疗操作常规,造成不良后果。例检查不认真,切错肝;输血不检验,定错血型,输错血;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造成不良后果;误诊误治;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感染或交叉感染。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造成中度以上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造成三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判刑多少年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

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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