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劳动者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其他。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内容是什么?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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