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时间:2023-05-02 19:53:07 2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地役权的分类:(1)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实现方式,可以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能够对地役权采取积极行动的地役权,又称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地役权人不作为某种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它也被称为消极地役权,因为它有一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不是简单的容忍义务。(2)地役权的连续地役权和非连续地役权。根据地役权行使方式和权利实现时间的标准,地役权可以分为连续地役权和非连续地役权。前者是指地役权的行使不需要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但权利可以连续实现。道路和设施本身的存在意味着权利人继续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通常是连续地役权。后者又称不连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需要权利人每次都进行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就无法实现的地役权。(3)明显地役权和不明显地役权。根据地役权的存在是否外在,地役权可以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在,它可以由外界所知,并由外部事实来表达,如通道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后者是指权利的存在,不能被外界所承认,也没有作为地役权履行的外在事实,如埋地地下管线地役权、俯瞰地役权、照明地役权、特定禁商地役权等。根据合同的目的和方法使用地役权。地役权的使用并没有以实际占有他人土地为要件,只是列出了对他人土地设定一定的负担。例如,如果约定了通行权,地役权人只能通过地役权,不能从事其他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通行方式仅为步行通过地役权,则机动车不得通行。地役权人通过使用地役权达到通行目的,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益。2尽可能减少地役权人的权利限制。地役权的实现是地役权人为了地役权的便利而承担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使用地役权时,应当采取尽量减少地役权损害的方法,同时不得过分损害自己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地役权的目的,地役权人需要在地役权上建造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在地役权上建造水泵以实现取水权,或者建造电线杆以实现通行权。地役权人从事这些行为是必要的。地役权的有效实现离不开配套设施的建设。虽然这是必要的,但也要求地役权人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对地役权的损害,减少对地役权人权利的限制。此外,地役权人因行使地役权造成地役权损害的,还应当恢复原状,事后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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