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向境内税务机关报告?
A:是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并将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2。“走出去”企业最终落户应注意什么?
答:“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与境外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年度关联业务报告。此外,境外所得应附下列有关数据和资料:
(1)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填写本表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年度关联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还应当在5月31日前编制上年度同期关联交易信息,并在税务机关要求申报后20日内及时申报。企业在提前还款申报时申报境外投资及收益信息有何要求?
A:居民企业设立、参与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其持有的外国企业的股份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确认的,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税”: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一)在总局2014年第38号公告实施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股份的;(2)2014年第38号公告实施后,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或表决权股份由10%以下变更为10%以上;(3)2014年第38号公告实施后,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的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由10%以上变更为10%以下。企业在汇款申报中申报境外投资及收益信息有何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居民企业还应提交下列有关境外所得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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