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已存档案的证明要求如下: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档案寄存协议书,并说明开具证明的原因和理由;单位需提供档案寄存协议书、介绍信,并说明查档目的方可受理。已存档案职工的出国政审必须提供政审表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同意政审证明、不属于不准出境的五种对象证明、已办招工报备手续的劳动就业手册、养老保险手册和公派出国的邀请函,办理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一、关于已存档案的证明要求:
若要本部出具与档案相关的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档案寄存协议书,并需说明开具证明的原因和理由;
2.单位需要查阅已存职工档案,需要提供档案寄存协议书、本单位介绍信,并说明查档目的方可受理。
二、对已存档案职工的出国政审,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在政审表原件中,失业人员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加盖公章;在职职工应由工作单位填写是否同意及不属于不准出境的五种对象等证明并加盖公章。办理政审的本人或单位持政审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部办理手续,经查阅档案后,方能予以政审。
2、三资企业职工出国政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政审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职职工应由工作单位填写是否同意及不属于不准出境的五种对象等证明并加盖公章。
(2)已办招工报备手续的《劳动就业手册》。
(3)《养老保险手册》。
(4)公派出国的,需提供对方的邀请函。
3、办理时限:手续齐备,两个工作日
办理已存档案出境政审所需材料
根据《关于优化办理已存档案出境政审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已存档案出境政审所需材料包括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和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同时,档案保管单位还需要出具档案材料审查意见,明确是否符合《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中规定的档案材料范围和内容要求。因此,办理已存档案出境政审所需材料需要提供以上三个材料,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已存档案证明要求的详细说明如下:若要本部出具与档案相关的证明,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档案寄存协议书,并说明开具证明的原因和理由;单位需要查阅已存职工档案,需要提供档案寄存协议书、本单位介绍信,并说明查档目的方可受理。对于已存档案职工的出国政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材料,包括政审表原件、在职职工证明、已办招工报备手续的《劳动就业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等。办理时限为两个工作日。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已存档案出境政审所需材料包括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和档案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档案材料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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