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是否需要向国内税务机关报告?
答:需要。“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2.“走出去”企业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除此之外,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还应在5月31日前准备好上一年度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上报后的20日内及时上报。
3.预缴申报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何要求?
答: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在总局2014年38号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2)在总局2014年38号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总局2014年38号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4.汇缴申报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何要求?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2);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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