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主动要求与招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无理拒签,反过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时,就缺乏法律依据了。同时,那些通过停薪留职、请长假等方式既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又在外应聘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注意自己的相关权利究竟在哪个用人单位那里。
1997年9月17日,熊某、黎某、张某以速递有限公司无理辞退三人、拒签劳动合同、不交养老保险、超时加班又拒付任何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诉人某速递有限公司支付每人2160元加班工资;责令被诉人为三申诉人补交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责令被诉人支付三申诉人每人相当于其工资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分别为5400元、4500元、3600元;责令被诉入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1994年2月11日,由王某、宏某等股东发起成立的某速递有限公司作为当地第一家私营经营邮电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营业,同年2月、3月及4月底,申诉人熊某、黎某、张茶先后被被诉人录用上班,从事速递业务,三个人与其它两名员工一样,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奖金+满勤津贴+3%业务金额提成制度,除提成外,三申诉人的月收入是1200元、1000元和800元。1997年10月4日,被诉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召开有三申诉人参加的全体员工会议,王某提出,公司经过三年艰苦经营,在诸位努力下,基本上定向正轨,现在该是考虑大家较好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待遇时侯了;王某接着提出想与大家签订为期至少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为大家购买养老保险,三申诉人表示不愿意签订这么长期限劳动合同后离职。另查:申诉人熊某系某集团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自1993年起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该集团公司已为熊某购买养老、待业保险和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诉人黎某原系某管理局聘用的临时工,被诉人开业不久,经人介绍到被诉人处工作,城镇户口;申诉人张某系某机械厂职工,1993年底请长假(事假),单位不发工资,本人亦不上班;被诉人使用三申诉人期间,三申诉人按被诉人规定每年从被诉人领取提成报酬1000-3000元不等;在1997年9月18日,申诉人曾书面辞呈,请求被诉人同意其辞职;1997年10月4日被诉人全体员工大会后,被诉人再末见到三申诉人上过班,亦末见三申诉人任何书面报告。
【仲裁结果】
1.被诉人同意一次性分别支付申诉人熊某、黎某和张某经济补偿3600元、3000元、2400元。
2.被诉人同意支付申诉人黎某养老保险补助和住房补助300元。
3.申诉人同意放弃其它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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