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人的目的不是对被征收人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征收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依照本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二是如何认定房屋为危房,《城市危房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评估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评估。”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受理申请;(二)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进行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情况;(4)检查计算,整理技术资料;(5)综合分析,论证性质,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6)签发鉴定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申请鉴定。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业主承担;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规定:“受理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司法机关,可以指定纠纷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危房”的认定有主体要求,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危房”的鉴定需要通过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合法证件证明自己拥有相关民事权利时,才能提出申请。地方政府和其他政府机构无权申请他人所有的“危房”鉴定。鉴定后,鉴定机构需鉴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建筑,出具鉴定结论,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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