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在我市尚属首次。
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费,个人不缴费。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五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本级统筹,具体规定可参照执行。民间非营
利组织工伤保险按企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据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详细规定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并非所有伤亡都属于工伤,如醉酒致死、自残或者自杀的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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