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作出后终止仲裁程序,说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终结
(2)法律后果
两者都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体法的后果,双方应自觉履行
(3)仲裁不得重复
双方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仲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但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关提出并按照仲裁监督程序处理。(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调解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人员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必须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不立即生效,但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者有异议的,他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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